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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裁判观点(<民法典>第584条理解与适用)

来源/微信公众号“烟雨法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赔偿损失的裁判观点(解读《民法典》第584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理解与适用】:赔偿损失在民法上包括违约赔偿损失、侵权赔偿损失及其他的赔偿损失。本条规定的赔偿损失仅指违约赔偿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如果违约行为未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对于损失赔偿的范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认为,在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交易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主要会涉及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履行利益以及可得利益等不同的利益类型。一、返还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第566条的规定,返还利益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财产返还另一种则是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
1月25日 下午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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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民事合同卷》(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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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 下午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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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5年该省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主要赔偿项目标准确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湖南高院”2025年1月22日,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公布2024年湖南民生调查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43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2625元/年。根据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湘高法明传[2021]494号)的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故自上述统计数据发布之日起,2025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案件(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2024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43元/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则按照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2625元/年计算,丧葬费按照49740元进行计算。此外,因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更新,故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等标准暂时沿用湖南省统计局于2024年6月20日公布的2023年相关数据。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9480元;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7015元;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277元。湖南省202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一)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243元/年。(二)202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2625元/年。(三)2023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277元,各行业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如下:(四)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9480元,各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下:(五)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97015元,各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如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眼观察”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点点底部广告,为小编加鸡腿!戳“阅读原文”进入法律人书城
1月24日 下午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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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死亡赔偿金应按与死者生前关系亲疏远近进行分配,而不受法定继承顺位的限制

来源/微信公众号“最高判例”,人民法院报接外孙遇车祸身亡,67万赔偿当归谁?——江苏南通中院:按与死者生前关系亲疏远近分配作者:顾建兵、吴振宇来源:《人民法院报》2024年12月30日版曹某在接外孙放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后保险公司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67万余元。因赔偿金分配问题,其女儿刘某将自己的亲生父亲以及继祖父告上法庭,要求分得一半份额的赔偿金,该诉求能否获得支持?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分家析产纠纷案。最终,法院依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关系的亲疏远近划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酌定死者配偶、继父与女儿三人按照4∶4∶2的比例分割该笔死亡赔偿金。该判决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充分尊重死者生前实际的生活状态,更加符合亲疏远近的分配方式,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
1月23日 下午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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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民事合同卷》(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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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 下午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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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三版)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理解和准确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民法院出版社自2019年起编写出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一版)》,对每个案由进行全方位的说明和阐述,并从案由所涉的诉讼请求出发,列明该请求权的现行法律依据。该书以其完整性、权威性和实用性,深受广大读者的好评和欢迎,成为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案头必备。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事法律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故2020年8月,我们应广大读者的强烈呼声,编写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及时更新有关内容,继续在实践中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参考。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涵盖了此前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九部法律的内容,并对这些法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造,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此后,为积极有序推动《民法典》正确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完成了涉《民法典》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陆续发布了关于《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关担保制度、合同编通则、侵权责任编等方面的司法规范,以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当然,民事法律规范的变化发展并不仅仅体现在《民法典》这一部法律上,大量规范民事活动的特别法,尤其是民事案件裁判中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在近年来不断公布和修改,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以《公司法》(2023年修订)、《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公布)等为代表的商事类法律法规,规定了市场经济体制下重要的商事法律规则。二是以《专利法》(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等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类法律法规。三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等为代表的特殊民事主体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四是以《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公布)、《慈善法》(2023年修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等为代表的针对民事活动特别主体、特别权利、特别行为和特别责任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此外,还有以《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为代表的,用于规范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诉讼立法。《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以实现《民法典》规定的实体法律秩序为鲜明目的,为更好地与《民法典》相衔接而作出调整,不仅全面落实了《民法典》的实体权利安排,而且大力完善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以法治方式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审判实务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新增制度和实务中疑难复杂的争议问题,始终坚持积极探索,细化相关程序构造,统一法律适用,并及时将成熟经验进行转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对民事诉讼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概括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公布)细化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等规则,其实践指导意义均非常显著。如今,我社在前版的基础上,为了方便读者查找、适用案由,以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确立的体系为基础,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最新法律规范,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系列图书,对本书进行全面修订,推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三版)》,便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三版)》从尊重读者使用习惯、满足实务需求出发,以遵循必要性、实用性修订为原则,其内容体系更加完整、规范分类更加准确、查询使用更加方便。具体特色如下:——沿用前版编写形式。本书沿用前版体例设计,以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三级案由为基础单元,每个第三级案由下均设【案由适用要点】【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两个栏目。——阐述理解和适用案由的要点。设置【案由适用要点】栏目,包含三大要点:(1)释义。精准提炼案由含义,突出该案由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以揭示其法律特征,对其可能涵盖的第四级案由同时进行解释,并在目录中详细标注。(2)管辖。为方便不同类型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指明各案由应如何选择管辖法院,以方便当事人起诉和立案法官审查。(3)应注意的问题。阐明该案由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便于法官和当事人选择适用。——详细列明裁判依据。设置【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栏目,并继承前版,引入请求权基础规范理论,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出发,列明该请求权的现行法律依据,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在择定案由后,可立即查阅必需的法律适用根据,节省逐一检索时间,确保不会遗漏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该部分所列条文包括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并特别标注了规范文本的公布或修订、修正时间,如在同一年内修改两次及以上的还增加了脚注说明,方便读者识别。文本更新截至2024年11月。本书在内容和编排上作出了创新尝试,但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目录是一本书的灵魂(节选)左右滑动查看目录推荐阅读:人民法院出版社
1月23日 下午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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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民事合同卷》(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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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 下午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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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女法官,拟提名为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人选!

来源/中共贵港市委员会组织部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任职前公示。覃锦丽,女,瑶族,1978年1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拟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徐魏玲,女,汉族,1991年1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桂平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正科长级)、一级法官,拟提名为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人选。
1月22日 下午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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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 下午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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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三版)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理解和准确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民法院出版社自2019年起编写出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一版)》,对每个案由进行全方位的说明和阐述,并从案由所涉的诉讼请求出发,列明该请求权的现行法律依据。该书以其完整性、权威性和实用性,深受广大读者的好评和欢迎,成为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案头必备。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事法律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故2020年8月,我们应广大读者的强烈呼声,编写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及时更新有关内容,继续在实践中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参考。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涵盖了此前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九部法律的内容,并对这些法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造,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此后,为积极有序推动《民法典》正确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完成了涉《民法典》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陆续发布了关于《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关担保制度、合同编通则、侵权责任编等方面的司法规范,以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当然,民事法律规范的变化发展并不仅仅体现在《民法典》这一部法律上,大量规范民事活动的特别法,尤其是民事案件裁判中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在近年来不断公布和修改,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以《公司法》(2023年修订)、《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公布)等为代表的商事类法律法规,规定了市场经济体制下重要的商事法律规则。二是以《专利法》(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等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类法律法规。三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等为代表的特殊民事主体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四是以《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公布)、《慈善法》(2023年修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等为代表的针对民事活动特别主体、特别权利、特别行为和特别责任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此外,还有以《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为代表的,用于规范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诉讼立法。《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以实现《民法典》规定的实体法律秩序为鲜明目的,为更好地与《民法典》相衔接而作出调整,不仅全面落实了《民法典》的实体权利安排,而且大力完善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以法治方式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审判实务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新增制度和实务中疑难复杂的争议问题,始终坚持积极探索,细化相关程序构造,统一法律适用,并及时将成熟经验进行转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对民事诉讼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概括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公布)细化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等规则,其实践指导意义均非常显著。如今,我社在前版的基础上,为了方便读者查找、适用案由,以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确立的体系为基础,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最新法律规范,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系列图书,对本书进行全面修订,推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三版)》,便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三版)》从尊重读者使用习惯、满足实务需求出发,以遵循必要性、实用性修订为原则,其内容体系更加完整、规范分类更加准确、查询使用更加方便。具体特色如下:——沿用前版编写形式。本书沿用前版体例设计,以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三级案由为基础单元,每个第三级案由下均设【案由适用要点】【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两个栏目。——阐述理解和适用案由的要点。设置【案由适用要点】栏目,包含三大要点:(1)释义。精准提炼案由含义,突出该案由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以揭示其法律特征,对其可能涵盖的第四级案由同时进行解释,并在目录中详细标注。(2)管辖。为方便不同类型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指明各案由应如何选择管辖法院,以方便当事人起诉和立案法官审查。(3)应注意的问题。阐明该案由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便于法官和当事人选择适用。——详细列明裁判依据。设置【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栏目,并继承前版,引入请求权基础规范理论,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出发,列明该请求权的现行法律依据,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在择定案由后,可立即查阅必需的法律适用根据,节省逐一检索时间,确保不会遗漏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该部分所列条文包括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并特别标注了规范文本的公布或修订、修正时间,如在同一年内修改两次及以上的还增加了脚注说明,方便读者识别。文本更新截至2024年11月。本书在内容和编排上作出了创新尝试,但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目录是一本书的灵魂(节选)左右滑动查看目录推荐阅读: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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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 下午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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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二庭最新意见: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应内外有别

来源/法学45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最新意见: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应内外有别实务中,某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均需先行对股东资格予以认定,因此股东资格的准确认定较为重要。具体纠纷类型包括股东之间因出资引发的纠纷,其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纠纷、因瑕疵出资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典型,此外还有因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确认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及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权份额引发的纠纷等。股东取得理想且完整的股东资格,首先需向公司实缴或认缴出资,再通过一定的外在形式予以公示,即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登记于工商部门。换言之,完整的股东资格认定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现实情况极其复杂,如何对股东资格予以认定,学界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即“实质说”“形式说”和区分内外部关系的“折中说”。“实质说”是指基于成立或加入公司的意思表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履行股东职责、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才可确定取得股东资格。“形式说”是指应以公司对外公示的材料记载作为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折中说”是指在涉及公司内部关系争议时优先适用“实质说”,在涉及公司外部关系争议时优先适用“形式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倾向于采取内外有别的“折中说”。在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上,应当坚持内外有别原则,区分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适用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当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产生争议的,以实质要件为主,形式要件为辅来认定;当公司外部之间就股东资格产生争议的,则以形式要件为主,实质要件为辅进行认定。第一,内外有别符合民法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受让公司股权、接受股权赠与等行为均离不开意思表示,因此也不应脱离民法意思主义原则。在处理内部关系时优先适用“实质说”,充分尊重公司及股东真实意思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关系的稳定、各方利益主体间交易的安全与效率,要求公司在设立、存续、成员结构上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要求公司设立、变更等公司登记事项变化时,应经过必要的公司内部程序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因此,处理外部关系时优先适用“形式说”,符合公司法公司自治原则和商事登记公示公信效力原则。第二,内外有别有法规支撑。对于内部关系优先适用“实质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28条的规定具有一致性。上述条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即争议仅在股东内部,并不涉及第三人时,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请求确认股权和实际出资人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时,需证明的主要事实均为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认缴出资、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即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外部关系优先适用“形式说”与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具有一致性。工商登记具有对外效力。如果涉及第三人,应主要以工商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第三,内外有别符合公平原则。股东资格是通过出资、认缴出资、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等基础行为创设完成的。在存在争议或记载错误等情况下,对于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或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东,比如实际出资人采用隐名的方式投资公司、增资股东尚未在股东名册记载、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及公司拒绝在股东名册记载或工商登记等,如果能够证明存在设立或加入公司的真实意思且已出资或认缴出资并符合登记为股东的法定条件下,单纯按照“形式说”,在股东和公司不配合股东名册变更或工商登记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无法获取股东资格,对出资人不公,不利于公司内部稳定,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良性发展。此种情况下法律应允许未记载于股东名册或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东通过证明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方式确认股东资格。因此,在涉及内部关系时,优先适用“实质说”,符合公平原则。在涉及公司外部第三人时,因第三人不属于公司内部人员,其获取信息、证据较难,如果采用“实质说”,有时需第三人举证证明公司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有无获得公司分红或其他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等情况,无疑增加了第三人维权的难度,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三人基于对外公示信息主张权利更为公平。因此,在涉及外部关系时,优先适用“形式说”,亦符合公平原则。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案件事实可能更为复杂。在解决公司内部争议时优先适用“实质说”,并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综合审查股东是否具有设立公司、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是否存在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受让股份的行为,有无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有无获得公司分红,有无其他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等情况作出判断。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对于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的,还需满足《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对于涉及公司以外第三人的情况时,基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优先采用“形式说”进行认定。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案件事实可能更为复杂。在解决公司内部争议时优先适用“实质说”,并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综合审查股东是否具有设立公司、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是否存在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受让股份的行为,有无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有无获得公司分红,有无其他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等情况作出判断。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对于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的,还需满足《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对于涉及公司以外第三人的情况时,基于登记的公示效力,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优先采用“形式说”进行认定。〔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269-270页;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9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80页〕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眼观察”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点点底部广告,为小编加鸡腿!戳“阅读原文”进入法律人书城
1月20日 下午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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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最关心的涉税法律问题,这里都整理好了!2类,6点!(建议收藏)

涉税法律服务,或将成为法律行业的“新赛道”!无论是“金税四期”的政策背景,还是2024年7月全面落实的“税收法定原则”,税务合规已成为企业正常经营的业务刚需。但随着交易往来的多样性及税法政策的复杂化,一般的会计师和税务师,由于缺乏相关的综合法律能力而无法解决因企业经营而产生的涉税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广大律师进行介入。事实上,所有的律师都应该懂税,所有的律师也都能够成为税务律师。道理也很简单——律师的法律业务绝大部分都与税有关。成为一个懂税的律师,才可能使自己的法律服务内容完整,法律服务到位。恰如德国税法教授迪特尔·比尔克所言:涉税服务的本质是法律服务,还有谁比律师更适合来回答税务问题呢?■
1月19日 下午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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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三版)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理解和准确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民法院出版社自2019年起编写出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一版)》,对每个案由进行全方位的说明和阐述,并从案由所涉的诉讼请求出发,列明该请求权的现行法律依据。该书以其完整性、权威性和实用性,深受广大读者的好评和欢迎,成为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案头必备。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事法律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故2020年8月,我们应广大读者的强烈呼声,编写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及时更新有关内容,继续在实践中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参考。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涵盖了此前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九部法律的内容,并对这些法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造,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此后,为积极有序推动《民法典》正确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完成了涉《民法典》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陆续发布了关于《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关担保制度、合同编通则、侵权责任编等方面的司法规范,以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当然,民事法律规范的变化发展并不仅仅体现在《民法典》这一部法律上,大量规范民事活动的特别法,尤其是民事案件裁判中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在近年来不断公布和修改,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以《公司法》(2023年修订)、《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公布)等为代表的商事类法律法规,规定了市场经济体制下重要的商事法律规则。二是以《专利法》(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等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类法律法规。三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等为代表的特殊民事主体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四是以《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公布)、《慈善法》(2023年修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等为代表的针对民事活动特别主体、特别权利、特别行为和特别责任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此外,还有以《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为代表的,用于规范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诉讼立法。《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以实现《民法典》规定的实体法律秩序为鲜明目的,为更好地与《民法典》相衔接而作出调整,不仅全面落实了《民法典》的实体权利安排,而且大力完善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以法治方式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审判实务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新增制度和实务中疑难复杂的争议问题,始终坚持积极探索,细化相关程序构造,统一法律适用,并及时将成熟经验进行转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对民事诉讼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概括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公布)细化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等规则,其实践指导意义均非常显著。如今,我社在前版的基础上,为了方便读者查找、适用案由,以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确立的体系为基础,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最新法律规范,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系列图书,对本书进行全面修订,推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三版)》,便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三版)》从尊重读者使用习惯、满足实务需求出发,以遵循必要性、实用性修订为原则,其内容体系更加完整、规范分类更加准确、查询使用更加方便。具体特色如下:——沿用前版编写形式。本书沿用前版体例设计,以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三级案由为基础单元,每个第三级案由下均设【案由适用要点】【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两个栏目。——阐述理解和适用案由的要点。设置【案由适用要点】栏目,包含三大要点:(1)释义。精准提炼案由含义,突出该案由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以揭示其法律特征,对其可能涵盖的第四级案由同时进行解释,并在目录中详细标注。(2)管辖。为方便不同类型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指明各案由应如何选择管辖法院,以方便当事人起诉和立案法官审查。(3)应注意的问题。阐明该案由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便于法官和当事人选择适用。——详细列明裁判依据。设置【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栏目,并继承前版,引入请求权基础规范理论,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出发,列明该请求权的现行法律依据,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在择定案由后,可立即查阅必需的法律适用根据,节省逐一检索时间,确保不会遗漏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该部分所列条文包括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并特别标注了规范文本的公布或修订、修正时间,如在同一年内修改两次及以上的还增加了脚注说明,方便读者识别。文本更新截至2024年11月。本书在内容和编排上作出了创新尝试,但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目录是一本书的灵魂(节选)左右滑动查看目录推荐阅读:人民法院出版社
1月19日 下午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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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婚前房产加名,离婚时这样判!

来源/《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1月19日 下午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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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上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三版)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理解和准确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民法院出版社自2019年起编写出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一版)》,对每个案由进行全方位的说明和阐述,并从案由所涉的诉讼请求出发,列明该请求权的现行法律依据。该书以其完整性、权威性和实用性,深受广大读者的好评和欢迎,成为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案头必备。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事法律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故2020年8月,我们应广大读者的强烈呼声,编写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二版)》,及时更新有关内容,继续在实践中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参考。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涵盖了此前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九部法律的内容,并对这些法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造,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此后,为积极有序推动《民法典》正确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完成了涉《民法典》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陆续发布了关于《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关担保制度、合同编通则、侵权责任编等方面的司法规范,以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当然,民事法律规范的变化发展并不仅仅体现在《民法典》这一部法律上,大量规范民事活动的特别法,尤其是民事案件裁判中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也在近年来不断公布和修改,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以《公司法》(2023年修订)、《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023年公布)等为代表的商事类法律法规,规定了市场经济体制下重要的商事法律规则。二是以《专利法》(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等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类法律法规。三是以《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等为代表的特殊民事主体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四是以《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公布)、《慈善法》(2023年修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等为代表的针对民事活动特别主体、特别权利、特别行为和特别责任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此外,还有以《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为代表的,用于规范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诉讼立法。《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以实现《民法典》规定的实体法律秩序为鲜明目的,为更好地与《民法典》相衔接而作出调整,不仅全面落实了《民法典》的实体权利安排,而且大力完善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以法治方式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审判实务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一直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新增制度和实务中疑难复杂的争议问题,始终坚持积极探索,细化相关程序构造,统一法律适用,并及时将成熟经验进行转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对民事诉讼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概括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公布)细化了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等规则,其实践指导意义均非常显著。如今,我社在前版的基础上,为了方便读者查找、适用案由,以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确立的体系为基础,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最新法律规范,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系列图书,对本书进行全面修订,推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三版)》,便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第三版)》从尊重读者使用习惯、满足实务需求出发,以遵循必要性、实用性修订为原则,其内容体系更加完整、规范分类更加准确、查询使用更加方便。具体特色如下:——沿用前版编写形式。本书沿用前版体例设计,以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三级案由为基础单元,每个第三级案由下均设【案由适用要点】【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两个栏目。——阐述理解和适用案由的要点。设置【案由适用要点】栏目,包含三大要点:(1)释义。精准提炼案由含义,突出该案由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以揭示其法律特征,对其可能涵盖的第四级案由同时进行解释,并在目录中详细标注。(2)管辖。为方便不同类型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指明各案由应如何选择管辖法院,以方便当事人起诉和立案法官审查。(3)应注意的问题。阐明该案由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便于法官和当事人选择适用。——详细列明裁判依据。设置【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栏目,并继承前版,引入请求权基础规范理论,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出发,列明该请求权的现行法律依据,便于法官和当事人在择定案由后,可立即查阅必需的法律适用根据,节省逐一检索时间,确保不会遗漏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该部分所列条文包括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并特别标注了规范文本的公布或修订、修正时间,如在同一年内修改两次及以上的还增加了脚注说明,方便读者识别。文本更新截至2024年11月。本书在内容和编排上作出了创新尝试,但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目录是一本书的灵魂(节选)左右滑动查看目录推荐阅读:人民法院出版社
1月18日 下午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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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民事合同卷》(上下)

08:00—20:00点“阅读原文”官方微店折后包邮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请您轻敲点“赞”和“在看”
1月18日 下午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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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的噩梦!最高院明确: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处分,全部无效!(详细解读)

来源/《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1月18日 下午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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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760元!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全国统一

来源/法务之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5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因此,202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
1月17日 上午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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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民事合同卷》(上下)

08:00—20:00点“阅读原文”官方微店折后包邮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请您轻敲点“赞”和“在看”
1月17日 上午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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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发释字〔2025〕1号!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

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十三条
1月16日 下午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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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官方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预计11月10日发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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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律师都审合同,但好的律师这样做合同审查!(附详细指引)

占据了律师群体绝大部分的民商事律师,在做非诉业务时,核心便是合同审查。一个月拿几千工资的助理律师在审合同,年薪百万的律师也在审合同,但产出的结果却千差万别。不难看出,合同审查对于律师的综合能力要求极高。比如——■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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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仅限于一次追加,不能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来源/民事审判【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但相关主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能否再以上述主体为被执行人继续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未明确规定。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限,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确定实体权利应由审判程序完成,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不经审判确定了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经扩张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适度的扩张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过度扩张。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仅限于一次追加,不能连续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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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官方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预计11月10日发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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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规则

刘丽芳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法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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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官方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预计11月10日发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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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12大常见劳动合同解除风险及防范策略汇总!(必须收藏)

律师究竟要不要频繁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用人单位利用末位淘汰制开除劳动者,如何操作才能防范法律风险?■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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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十八年常年上门催债,均未见到债务人本人,诉讼时效能否中断?法院判决: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公园中国裁判文书网:《哈尔滨东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黑01民终5598号,发布日期:2024-07-29。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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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官方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预计11月10日发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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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执业的律师怎么谈常法顾问?我总结了16种拓客渠道!(亲测有效)

无常法不稳,无诉讼不富。尤其在僧多粥少,经济下行的寒冬期,常法业务更显得是“定心丸”般的存在。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民营企业超5300万户,其中95%都有法律服务的需求。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企业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满意度只有52%,相当于近一半的企业是不满意的。合同审查,是预防风险的,大部分合同都大同小异;文书起草,是可以网上搜索的,法律AI工具可以免费写;法律咨询,是可以白piao的,在某音上可以直接连麦问。久而久之,常年法律顾问的含金量在极速下降:服务不及时、重复性高、专业度不够等等。用大白话讲就是:不值这个价。是不是挺棘手的?但这却至少给律师指明了一个方向:如何呈现自己的价值。这价值不单单体现在“我能帮你解决哪些问题”,更要体现在“你没想到的问题我也提前帮你解决了”。具体怎么做?本次课程,智拾网邀请到带领团队每年服务超过100家企业客户,续约率超过90%的颜莉律师,围绕常法业务拓客策略与谈判博弈这一主题进行讲解。作为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颜莉律师有20年的常法顾问成交经验,她会告诉大家:如何通过建立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和报价体系,将常法业务从零散的、被动的服务模式转变为系统化、主动的服务模式。按她的这套方法,企业客户自己就会主动地找律师去谈续约。12月12-13日晚19:00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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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官方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预计11月10日发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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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明确:以出资加速到期起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无需入库,直接判赔(法定网+案例)

来源/最高判例”公众号整理、编辑,编者:陈鸣鹤公司的债权人能否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来源: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9日发布问题5: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答疑意见:对于股东出资责任的实现方式,新旧公司法均未明确股东可以向债权人直接清偿。原公司法司法解释根据原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规定股东可以向债权人直接清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就债权人代位权规定了“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明确放弃“入库规则”。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属于对公司应承担的侵权之债,在公司未行使其债权时,公司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与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相一致。尽管民法典相对于公司法属于一般规定,公司法如有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但公司法对此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应依据民法典规定,这也符合立法法规定及民法适用方法的基本原理。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情况下,是否因具特殊性而应区别对待?首先,出资加速到期本质上还是公司所享有的“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的债权”,这与到期债权无实质区别。其次,尽管加速到期情况下公司基本已濒临破产,甚至已具备破产条件,直接清偿有对其他债权人不公之嫌。但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无非是股东对债权人承担出资不足补充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即便是出资缴纳期限已届至,进行直接清偿也同样面临着上述问题,故无实质理由加以区别。第三,就公司个别债权人利益和整体债权人利益的平衡方面,在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并不妨碍其他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也不妨碍公司自身申请破产。一旦申请破产,未届出资缴纳期限的股东即应将其出资归入债务人财产,实现所有债权人公平清偿。第四,如果不允许直接清偿,债权人考虑到在诉讼中付出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成本,便无动力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导致公司法赋予债权人的请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诉权弱化或虚化。第五,如果按归入公司思路,债权人在请求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请求对该公司债权诉讼保全,在执行中同样可以达到直接清偿之效果,无非是让债权人更费周折而已。面临这种情况,其他债权人还是要靠执行分配或申请破产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归入公司的情况下所能采取的救济手段也无二致。需要说明的是,从法律适用而言,由于新公司法对该问题无明确规定,目前仍应按《九民会议纪要》精神判令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清偿。新公司法发布后,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况下债权人是否能够直接受偿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在新公司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需要征求立法部门意见,以确保司法解释与立法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制定后,此类案件应根据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办理。咨询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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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官方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预计11月10日发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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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所高校公布2024年法考通过率!最高64.17%!(附近年律师数据)

来源/律学法考、法务之家众所周知,法考因含金量高、难度大被称为“天下第一考”,2024年法考报名人数96万,同比增长12%,11月30日法考成绩公布以来,全国各大法学院陆续公布了法考通过率,一起来看看~~宁波大学法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共240人报名参加客观题考试,通过人数为188人,客观题通过率为78.33%,173人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通过人数为154人,主观题通过率为89.02%,学院法考整体通过率为64.17%。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揭晓,客观题通过率为75.79%,主观题通过率为59.52%。在2025届毕业生中,学院95名研究生,92名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为96.84%;205名本科生,100名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为48.78%。绍兴文理学院商学院(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公布,客观题通过率为70%,主观题通过率为77%,总体通过率为54%。2024年全国法考通过率约为15%,我校法考通过率远超全国平均水平。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公布,万里学子103人成功“上岸”,参考170人,客观题通过121人,通过率71.2%,主观题通过86人,通过率71.1%,整体通过率达到50.58%。信阳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学生共100人报考,其中客观卷通过人数56人,主观卷通过人数43人,总体一次性通过人数为43人,一次性通过率达到4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考全部通过人数48人,通过率45.71%。其中,通过客观题合格线70人,通过率66.67%;通过主观题合格线48人,通过率68.57%。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共有50人报名参加考试,其中35人通过客观题考试,通过率为70%;通过客观题考试的35人全部参加主观题考试,其中27人通过主观题考试,通过率为77%,总体通过率为54%。江汉大学法学院法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学生共108人,参加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共88人,通过47人,通过率达53.4%。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文法学院文法学院2021级知识产权专业今年共有34名同学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18名学生通过考试,报考通过率达到52.94%,远远高于全国的平均通过率!皖西学院皖西学院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主客观题考试通过A证的人数51人,通过率高达48%。湘南学院教育科学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2025届专升本毕业班有38名同学参加考试,其中,24名同学通过客观题考试,18名同学通过主观题考试,一次性通过率为47.4%。邵阳学院法商学院法商学院法学专业共有49名同学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整体通过率为41.2%,创该项考试改革以来我院最高通过记录。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21级法学专业报考人数86人,通过40人,通过率达45.35%,同比去年提高3个百分点,通过人数增加18人。九江学院法学院2021级学生301名,262名学生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08名通过,通过率41.22%。忻州师范学院法律系2021级法学生客观题通过率40.6%,主观题通过了70.3%,整体通过率35.6%。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正式公布,政法学院2025届178名法学本科毕业生中共有67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中,A证通过人数为59人,C证通过人数为8人,法考通过率达到37.6%。湖北文理学院政法学院2024年法考共110人报名考试,41人通过考试,通过率为37.27%。嘉兴南湖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法学N211班54名学生中22人通过法考,法学N212班53名学生中21人通过法考,总体通过率达40%。无锡太湖学院文法学院2024年法考成绩公布,客观题通过率32.17%,主观题通过率70.27%,整体通过率22.6%。长治学院法律系2024年法考116人报名,客观题一次性通过32人,通过率为27.6%;客观题和主观题均一次性通过19人,通过率达16.4%。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2021级学生214人,法考主观题和客观题全部通过人数首次突破70人,整体通过率32.71%。▶近年来律师数据:未检索到2023年数据,可以参考文首的内容。司法部《2022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65.16万多人,律师事务所3.86万多家。全国基层法律服务机构1.3万多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5.6万多人。对比2021年统计数据,2022年全国执业律师人数比上一年度新增7.68万,涨幅超13%。具体而言,从律师类别看,专职律师50.47万多人,占77.46%,兼职律师1.43万多人,占2.19%,公职律师9.59万多人,占14.73%,公司律师2.99万多人,占4.6%,军队律师1500多人,占0.23%。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律师10.79万多人,占16.56%,30岁(含)至50岁的律师41.95万多人,占64.39%,50岁(含)至65岁的律师10.63万多人,占16.32%,65岁(含)以上的律师1.77万多人,占2.73%。50岁以下的律师占比超过80%,意味着未来十几年少有律师自然退休。同样是来自司法部的统计数据如下:1、2021年律师统计分析,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7.48万多人。从律师类别看,专职律师45.82万多人,占79.71%,兼职律师1.39万多人,占2.42%,公职律师7.26万多人,占12.64%,公司律师2.27万多人,占3.95%,军队律师1500多人,占0.26%。2、2020年度律师统计分析,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2.2万多人。从律师类别看,专职律师42.44万多人,占81.23%,兼职律师1.35万多人,占2.59%,公职律师5.91万多人,占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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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官方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预计11月10日发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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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官方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预计11月10日发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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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撼到了,网传朝阳法院今年的案号已排到30万+,人均千案!这案子审得完吗?

来源/法务之家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布了北京朝阳法院收案排号的相关信息。原文:原来北京朝阳区法院今年的案号已经排到30多万了......震撼我妈一整年...我以为广州基层法院每年几万的案子已经够多了,原来还有这么牛逼的…根据公开的员额法官名录,朝阳区法院有280个左右的法官。也就是每个法官每年审至少1000个案子。干不完,完全干不完……听说朝阳区从交材料准备立案,到判决,已经是两年起步了2023年收案排名前十的法院第1名
202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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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二庭:能否以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股东的出资义务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第200-212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24年10月第1版能否以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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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官方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预计11月10日发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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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安领衔,把民事6大热点难题都讲清了!所有律师都需要!(超实务)

根据最高法日前公布的2024年1-9月六个主要数据,民商案件数约2400万件,约占案件总数的67%即三分之二以上。民商案件数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民商案件数的占比必然越来越高。如果再考虑大量的仲裁、顾问等非诉业务及其快速的增长率,未来民商法律服务在整个法律服务的占比可能在五分之四左右。因而,民商事律师有理由充满乐观,但势必也要精进专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民法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之深,也促使优秀的民商事律师不断学习民法最新的立法与实务案例,以及立法和裁判规则背后的民法原理。真实案件往往具有多重法律问题结合的复杂性,层层理清法律关系,切准民事案件的分析脉络,掌握法官要件审判和证据采信思路,对于提高案件胜诉率大有裨益。律师要做的,应当是以民事诉讼实务为重心,以个案的各环节细节为线索,提炼出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核心要素,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着重学习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的操作实务与经验、规则与技巧。12月27-29日,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实务高级研修班,由物权法大神、法考名师、多部重要法律起草人以及审判业务专家等民法界翘楚组成王炸讲师团,连开三天!每一位都是民法细分领域的知名学者或审判专家,他们结合各自的民法实践总结出的合同案例分析方法论、民法证据规范方法论、法官心证裁判方法能切切实实地指导实践;他们会专注讲授自己最擅长的领域——合同、担保、债权、侵权、程序、证据、事实要件等热门话题、主题,3天时间,都可以一站式习得!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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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54条会不会成为创业者的噩梦?

来源/法眼观察新公司法经过大修改后原来很多规则都大变样,无论是公司高管、股东,还是司法从业人员都需要重新学习公司法。法律条文历来是简练的,但条文的意思如何理解却是多样的。正是由于对条文存在不同的解读,才导致实践操作过程中产生了很多争议。新公司法中很多争议性问题可能还需要到实践中去检验才能得出相对正确的结论,也有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现阶段而言,对公司股东影响最大的可能就是第54条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和第88条的股权转让方的补充责任,尤其是第54条对现在公司股东的冲击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是享有期限利益的,即在认缴出资到期之前股东并不需要实缴出资,这有利于减轻股东的资金压力,激发创业热情。但是对股东也不能放任,不然皮包公司满天飞,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里的特殊情况就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司法实践中允许债权人在基础债权执行不到位后,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到执行程序再追加股东责任,相对而言在股东作为独立主体的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取得了平衡。新公司法施行之后,债权人能否基于第54条的规定,在基础债权诉讼中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直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现在各地的诉讼案件中均已出现这种情况,基础债权诉讼和股东出资是否能一并处理是急需明确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在基础债权诉讼中允许一并起诉股东并不是一个好主意,这会对创业者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首先,从条文本身来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前提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里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该是客观上不能清偿,而非主观不能,是否客观不能应当经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定。很多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公司未履行债务并非没钱履行,而是有许多具体原因。比如在买卖合同未付货款可能是因为出卖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还有可能是公司资金流动性暂时出现困难,未能及时支付。所以没有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有很多,并非是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债务了。如果在公司还在正常经营、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就要求股东参与诉讼,提前实缴出资,无疑过分加重了股东的责任。其次,从司法审理来看,基础债权与股东加速到期属于两个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不同,案由不同,因此管辖依据也不同。基础债权等通常都是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的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而股东出资纠纷则根据公司所在地确定管辖,基础债权和股东出资纠纷两个法律关系的不同管辖,必然会引起管辖权异议多发,反而影响了诉讼进程。最后,对股东的影响太大。如果企业已经无法正常经营,为了避免讼累,让债权人在一个案件中将追加股东让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是有道理的,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如果在企业还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就允许债权人直接追加股东,则无疑严重影响了股东的权益。第一,股东不得不花更多的时间精力来应付各种诉讼。在商业活动中,各种短期的资金周转困难是难免的。如果公司一遇到经济纠纷,股东就得出面应诉的话,无疑会给股东增添很多的诉讼成本。对于那些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而言尤其如此。第二,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在立案的时候通常都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允许一并处理股东出资纠纷,那意味着也能对股东的财产进行保全。影响了股东的生活不说,关键还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一些公司遇到经济困难的时候,银行很难再给他们进行融资,这个时候可能就需要股东个人出资来维持公司的周转。如果对股东也进行财产保全,股东也没法再去贷款融资的话,那就切断了公司融资周转的最后通道,这对公司来说是致命一击。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让社会正常有序。法律应该促进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当下企业经营面临困难的时候,更需要大家相互体谅,一起度过难关。如果偏向一方利益,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人人受损。规定公司的债务执行不到才能追加股东并没有放任股东逃脱出资义务。虽然这会给债权人增加些诉累,但这个诉讼成本相较于整个经济发展来说微不足道。所有公司都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今天可以是债权人,明天也可能是债务人,在法律面前所有主体都是平等的。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眼观察”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点点底部广告,为小编加鸡腿!戳“阅读原文”进入法律人书城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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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官方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预计11月10日发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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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官方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预计11月10日发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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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香香:三层四步法,设计出让法官认可的请求权基础!(学完即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作为一种结构清晰、逻辑理性的法学思维方式,遵循的是从本质上解决问题的路径,解决的是如何将理论、概念、法规范运用于个案中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为法官和律师所接纳、吸收和采用。对于法官来说,分析请求权基础和法律依据,是裁判案件的首要步骤,裁判构造都是以对抗式的诉讼为出发点在请求权和抗辩权之间建立的。近年来,最高院大力推崇的“穿透式审判”,就是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揭示深层次法律关系,进而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法官进而被要求更多地以实质性解决纠纷为目标,充分发挥释明权,减少当事人诉累。正是请求权基础思维所具备的直指案件裁判的“请求→抗辩”结构,以法官视角为切入点,使其在实务界大受欢迎。越来越多的法律人意识到,充分掌握请求权基础,就相当于熟悉了法官的裁判逻辑和心理。请求权基础思维还可以结合法庭报告技术,引导裁判者获取案件事实,确定法律适用。如此一来,律师便能向法官清晰合理地展示符合己方主张的法律事实,并通过合理的诉讼策略予以证明。但具体怎么学、怎么用?从学习、搞懂请求权基础,再到利用它制定诉讼攻防策略、解决案件,需要遵循怎样的路径?12月6/7日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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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二庭:认缴但未届期股权多次转让,全部转让人均承担补充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点击了解更多)一、认缴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承担规则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认为此时股权转让导致出资义务同时转让,因此应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但为避免转让人以股权转让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紧接着规定了受让人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情形下,转让人要承担补充责任。(一)股东出资义务及违反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的出资责任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对公司资本的认缴出资额的义务,是股东的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它是在公司制度产生后,伴随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而形成的,是法律赋予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制度保护的前提条件,既是股东的一项契约义务,同时更是股东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股东不仅不得自行放弃,而且接受履行的公司也不得任意变更履行或免除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至关重要,它通过影响公司资本实缴金额而影响着公司的法人人格、公司债权人的相关利益以及市场的交易秩序的有序和安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股权多次转让情形下,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确定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第1款所说的受让人,系指出资期限届至时持有股权的股东。而本条中所说的“转让人”需要区分两种情形:在股权只经过一次转让的情形下,是指认缴出资后出资期限届至前转让股权的股东。而在股权经过多次转让的情形下,则应包括认缴出资的股东在内的所有通过股权受让取得股权,又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出去的股东。为方便理解,现举例说明如下:甲是公司设立或增资时通过认缴出资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甲没有出资即将股权转让给乙,乙将该股权转让给丙,丙又将该股权转让给丁。丁持有股权时,出资期限届至,应当按照章程记载的认缴出资数额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那么,丁就是本款所述的“受让人”,而甲、乙、丙三人都是本款中所述的“转让人”。丁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直接前手丙对受让人丁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丙不能足额出资的,乙承担补充责任;乙依然不能足额出资的,甲承担补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转让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因此多个转让人承担责任的顺序很重要,应从受让人的直接前手转让人起承担责任。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眼观察”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点点底部广告,为小编加鸡腿!戳“阅读原文”进入法律人书城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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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官方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预计11月10日发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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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借钱不还可能构成诈骗!“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4年12月3日